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若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生前以书面形式、录音录像等法定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仅具期待权处分性质,不产生既得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声明人有权撤回意思表示,并依据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规则主张继承权。
在实务中,法定继承开始后,律师建议继承人及时梳理继承财产清单,对继承人范围及继承份额启动法定确认程序。对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通过《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的公证程序予以固化,涉及不动产等需要登记的遗产类型,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实现继承权的确定性与公示效力。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