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

#合同纠纷

1042浏览

2026-03-30 11:44:0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数据电文要符合书面形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第一个条件是书面形式的本质特征,不管采用哪种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都要符合这一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针对数据电文所作的专门要求。如果采取的数据电文形式不能保存下来,以供随时调取查用,就丧失了书面形式具备的易于取证、易于分清责任的优点,也就不宜作为书面形式。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作为数据电文具备书面形式的要求,也符合国际上的做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依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不管是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还是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如果该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涉外法律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治保障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平衡教育管理与学生权益
继承人没有借条原件,还能要回借款吗?
环境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的法律利剑
抚顺工伤认定异地委托律师可行方案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