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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

1175浏览

2026-04-01 13:57:37

陈侃

陈侃 律师

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

  导读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即应立案追诉。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立案与量刑标准。

  一、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

  1.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

  ​

  2.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

  3.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立案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三、诈骗罪的立案管辖

  1.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

  2.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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