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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刑:公司的钱,不能“借用”】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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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7:30:10

吴永晖

吴永晖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每日一刑:公司的钱,不能“借用”】

  公司里的会计、销售员、经理,手里掌握着公司的钱款。有时候手头紧,想着“先挪一点用用,过几天还回去”——这个念头很危险,可能让你犯下挪用资金罪。这个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简单说,只要你把公司的钱拿去给自己用(比如买房、炒股、还债、赌博),或者借给别人做生意,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就构成犯罪。很多人觉得“我后来还上了就不算事”,但法律看的是挪用那一刻的行为,还了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不代表无罪。公司的钱不是自家的钱,一分一毫都要清清楚楚。别让“临时借用”变成“永久坐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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