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承诺通知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生效时间的特殊规定

#合同纠纷

888浏览

2026-05-02 11:15:4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虽然也是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但由于其发出和到达具有自动性、实时性等特点,意思表示发出即到达,其生效规则也与一般的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有所区别。

  那么,以数据电文作出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呢?我国原《合同法》第16条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继承《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发展,分三个层次对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