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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承生效时间约定优先规则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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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11:33:0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数据电文方式实施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若有约定的则依其约定。

  相较于传统方式,数据电文的形式非常多样,法律不宜进行“一刀切”式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3款也作了类似规定。需要注意,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明确;约定不够明确,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仍然不能补足其明确性的,应当视为未作约定。例如,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约定自发送时生效,但是并未约定如何判断“发送时”。此时可以依据《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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