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二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百五十三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
第三百五十四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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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5:36:59
第三百五十二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百五十三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
第三百五十四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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