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百零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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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10:46:28
第三百零三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百零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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