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综合咨询

986浏览

2026-06-06 11:06:30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四百四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四百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百四十六条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如何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转包与挂靠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起诉外观专利侵权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女人最傻的报复,是反复揭伤疤
玩忽职守无罪案例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