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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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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11:32:15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五百零八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百零九条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五百一十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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