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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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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1:56:25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两种保证方式。它们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责任承担顺序与先诉抗辩权(最根本的区别)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并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2.设立方式与约定不明的推定

  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例如仅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按照《民法典》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在保证合同中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不能成立连带责任保证。

  3.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起诉时,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如果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债权人必须将债务人列为被告,或者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拥有选择权,既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4.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采取上述行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限于诉讼手段,电话、微信等方式主张也可)。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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