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缴维权路径,除了行政救济之外,还存在司法诉讼的候补方案。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工伤、生育、养老等情形下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这在司法解释层面已是明确的规则。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案例,旨在了解社保欠缴导致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损失下的救济措施及相关规则。
一、欠缴社保致损的司法救济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因其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需要通过行政救济来实现补缴的目的。
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对此产生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相关目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了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案件类型,其中第五款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对于因该类型案件发生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如果未经过社保机构对能否补缴进行界定而径行主张损失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如(2026)闽01民终149号案例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向其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保造成的经济损失31513.11元(经投诉后仅补缴部分险种,造成无法补缴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济损失赔偿23706元;因未缴医保导致无法用医保报销手腕疼痛治疗医疗费等共计7807.11元)。因劳动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情形”,故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相关诉求不予处理。
二、司法救济的时效
如前所述,既然因欠缴社保导致的损失而发生争议属于劳动案件范围,那么启动相应司法救济,必然受到相关时效的约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实践中,较多劳动者在此情形下的维权败北,最大的障碍就是时效。(2025)晋民申3798号案例中,劳动者在2021年3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就知道自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于2024年8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给其造成损失赔偿的主张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三、欠缴社保赔偿的相关案例
1、养老保险赔偿(2021)鲁11民终5号案例中,钱可永在华泰纸业工作期间,华泰纸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可永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至2019年10月份钱可永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可永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双方虽曾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协议,但因社保缴纳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关义务。最终法院酌情支持钱可永要求华泰纸业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本案最终支持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计算公式为{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8)]-9756元}。2、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2025)豫民申1522号案例中,马某涛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构成工伤的事实清楚,马某涛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某宝瓷公司应当为马某涛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法定的,法律也未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时,责任主体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中,因用人单位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3、失业保险金赔偿在(2020)湘民申2160号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就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应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4、生育津贴赔偿在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案件中,法院支持其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诉求。“原告主张的未缴纳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因被告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原告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及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被告应赔付原告主张的188天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1200元、生育医疗费2000元(顺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20000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5、养老抚恤金赔偿在“病亡职工的遗属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抚恤金”的典型案例中,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全部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部分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断缴导致劳动者遗属无法领取的抚恤金差额为36633.36元,最终该差额赔偿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四、结语
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欠缴社保引发的问题是长期且持续的。社保不缴或少缴可能短时间之内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到手工资)和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来说是侥幸情形下的利好,但长期来讲,其对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者可能因时效等问题影响错失享受社保相关待遇的机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相关追缴、处罚,在劳动者主张赔偿时还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成本的确较重,但该承担的用工责任仍然是无法避免,否则将演变成各种形式的费用来“秋后算账”。唯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守其道,劳动纠纷才能防患于未然,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行稳致远。
引用法条
关于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