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全部法定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
一、基础保障性权利
1.无罪推定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定罪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判决。
2.本民族语言诉讼权
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办案机关必须提供翻译;少数民族地区可用本民族文字审理、出具文书。
3.不受非法对待、控告权
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人身侮辱;遭遇违法办案,有权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申诉、控告。
4.核对笔录权
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可阅读,记录有误、遗漏可要求修改、补充;确认无误再签字。
二、核心辩护权利(最关键)
1.自行辩护权
全程可自己辩解、陈述,无需律师也能反驳指控。
2.委托辩护人(律师)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3日内告知委托律师;在押可由近亲属代为委托;可拒绝现有辩护人、另行更换律师。
3.法律援助免费律师
具备以下情形无钱请律师,公检法必须指派援助律师:
-盲、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人;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
-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条件,本人/家属可主动申请。
4.沉默相关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强迫自证其罪(不得通过刑讯、威胁逼供)。
三、回避申请权
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存在下列情形,可申请换人:
1.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会见。
驳回回避申请可申请复议一次。
四、庭审全过程诉讼权利
1.提前获取起诉书副本
开庭10日前送达,清楚指控罪名、事实、证据。
2.法庭调查质证权
-当庭陈述案发经过;
-对公诉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物证、书证;
-对全部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反驳;
-申请新证人出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重新勘验。
3.法庭辩论权
和公诉人就事实、证据、罪名、量刑互相辩论。
4.最后陈述权(专属权利)
辩论结束后,单独发表完整最终意见,法官不得剥夺、打断。
5.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侦查机关刑讯、暴力、程序违法取得的口供、物证,可申请法庭排除,不作为定罪依据。
6.自诉案件特有:反诉权
自诉案件(侮辱、诽谤、轻伤等)被告人,可反过来起诉自诉人犯罪。
五、救济上诉、申诉权利
1.上诉权(不可剥夺)
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收到文书10日内(裁定5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不加刑,仅被告人上诉不会加重处罚。
2.申请再审(申诉)权
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启动再审纠错。
3.强制措施异议权
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
六、特殊人群额外权利
1.未成年人被告人
审理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讯问、开庭全程合适成年人在场;不公开审理;强制法律援助。
2.身患重病、残疾人
可申请视频开庭、保外就医;行动不便可申请庭审便利安排。
3.在押被告人
可会见律师、通信;家属可按规定会见;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释放。
七、其他程序权利
1.申请公开/不公开审理;
2.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异议;
3.庭审中申请休庭;
4.出庭参加庭审(缺席审判除外)。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