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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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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1:40:55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与推定规则

  一般保证(默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借条上仅写“担保人”并签字,未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上推定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例外规则):只有在借条中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或“连带担保”等明确表述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的区别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债务人),并对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还款责任。保证人不能直接被要求“连坐”还全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同时或直接要求保证人(或借款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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