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需要护理判断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建议,病历或诊断证明中有“住院期间需陪护”、“全休期间需陪护”等医嘱,可以认定存在护理需求,用人单位未派员进行护理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护理费。
即便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无生活自理障碍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工伤职工自行委托护理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符合当地护工市场合理价格水平的护理费发票或支出凭证,护理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无法举证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及护理需求,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基数的50%支付;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基数的40%支付;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基数的30%支付。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