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决状态,其有待于特定行为与事实的确定。在特定行为和事实成就时,效力待定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当特定行为或事实未发生之时,效力待定的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此时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使相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得到救济。《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对狭义无权代理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善意的相对人可以向狭义无权代理人请求其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合同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狭义无权代理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则应与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