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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吐槽”物业,是维权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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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0:21:45

陈军辉

陈军辉 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

  2024年至2025年期间,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一名业主因对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批评质疑类视频。视频中,他将小区名字进行带有贬损意味的谐音处理,称车库被淹是因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的,并指责物业公司试图“套用数百万元公共维修基金”。此外,他还提及业主集体要求降低物业费,以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此进行所谓“神秘操作”等文字内容。这些视频很快引发关注和讨论。

  物业公司认为,该业主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遂将该业主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业主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业主在发布的公开视频中将小区名称进行谐音处理,所取谐音具有侮辱性,其行为丑化了小区形象。在仅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申请了数万元维修资金的情况下,该业主声称物业公司“套用数百万元”,该描述与事实不符,且“套用”一词具有贬义色彩。该业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称物业公司进行所谓“公关”和“神秘操作”。上述不实视频的发布已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同时指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质价不匹配,发布争取降低物业费的进展情况等,属于业主基于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不构成侵权。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主立即停止侵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并在其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且保留时间不少于5日。一审判决后,该业主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业主享有对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三条“红线”不能触碰:一是捏造、歪曲事实;二是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是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网络维权可以“有理”,但不能“任性”,表达诉求应当基于事实,用语应当文明得体。如果为了博取眼球或发泄情绪而夸大其词、使用侮辱性语言,合法的维权就可能瞬间转变为侵权行为,最终不仅问题没解决,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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