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放高利贷是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不单独成罪,而是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共犯或单独罪名。以下从认定和处罚两方面分析:
一、如何认定
1.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放贷)的,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具体包括:
·赌场老板自己或雇人放贷
·经与赌场老板通谋、获同意后在赌场放贷
·虽未与老板通谋,但遵守赌场规则、从赌场获利中抽取好处费的
2.赌博罪的共犯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放贷,虽未与赌场老板通谋,但客观上延续和扩大了赌博活动,可认定为赌博罪。
3.催收非法债务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此罪,规制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等手段催收赌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的行为。
4.非法经营罪(争议较大)
部分判决曾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主流观点认为赌场放贷主要扰乱社会秩序而非市场秩序,定此罪存在争议。
二、如何处罚
开设赌场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通常指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等。
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在催收中涉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还可能数罪并罚。
此外,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无法通过诉讼追讨。情节显著轻微、偶尔以自有资金放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不构成犯罪,但面临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法律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金额、主观故意、通谋情况等综合判断。如有实际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