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范围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些认识可分为以下几类:
1.权利能力限制说
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经营主体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营主体超出此范围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经营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制。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代表权限制说
代表权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经营主体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4.内部责任说
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确定公司内部责任的依据,并不影响经营主体对外行为的效力,因此,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依据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范围超越可分为:对一般经营范围的超越和对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事项的超越。对一般经营范围限制的超越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规定,则其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