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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性质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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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1:16:5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关于经营范围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些认识可分为以下几类:

  1.权利能力限制说

  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经营主体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营主体超出此范围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经营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制。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代表权限制说

  代表权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经营主体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权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4.内部责任说

  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只是确定公司内部责任的依据,并不影响经营主体对外行为的效力,因此,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依据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范围超越可分为:对一般经营范围的超越和对禁止经营、限制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事项的超越。对一般经营范围限制的超越只是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禁止经营以及限制经营规定,则其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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