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本条规定是经营主体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在依据本条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43条有关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情形来进行判断。如果该合同具有《民法典》第153条或第154条所规定的情形,则应直接认定其无效。
其次,如若该合同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应继续结合《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如果该合同不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则应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如果该合同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则在当事人完成登记、批准手续之前,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只有在负有办理登记、批准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完成相应的登记、批准手续时,该合同才产生效力。
最后,如果该合同不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则应判断其缺乏的是哪一生效要件。如果属于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则需结合《民法典》第144条和第145条的规定,判断其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如果该合同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生效要件,则应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6章第3节有关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规定,来判断该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