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
1.先垫付:谁申请、谁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谁主张、谁负担,由负有举证责任、主动申请鉴定的一方先交钱给鉴定机构。
•原告主张伤残、笔迹、工程造价、质量问题,原告先垫付;
•被告不认可对方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先垫付;
•法院依职权主动鉴定,法院先行垫付。
不交鉴定费=视为放弃鉴定,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
2.最终谁承担
鉴定费属于举证支出,不必然全由败诉方承担,法官按案情裁量:
1.完全胜诉:多数判例判对方全额承担鉴定费;
2.部分胜诉、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比例分摊(医疗、工程、交通事故最常见);
3.鉴定结论不支持申请人主张:鉴定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调解结案:鉴定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定。
二、几类特殊案件单独规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初次鉴定:单位缴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出;没参保→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不服重新鉴定:结论和初次一致,申请人自费;结论变更,基金/单位承担。
2.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
1.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不构成→申请方承担;
2.法院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医院过错比例分摊,过错越大承担越多。
3.刑事案件伤情、物证鉴定
公安、检察院侦查阶段鉴定,由办案机关公费承担,个人不用垫付;
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伤残鉴定,按民事诉讼规则垫付、判决分担。
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者先垫付,起诉后法院通常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肇事方/保险公司承担对应份额。
三、总结
1.交钱(预交):谁提鉴定、谁举证,谁先出钱;
2.最后报销:看鉴定结果+双方过错,法院判对方全额/按比例承担;鉴定不支持你的诉求,自己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