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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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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8 14:59:38

邓青青

邓青青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串通投标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认定需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本罪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均可能构罪。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同样适用。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招标人、投标人(单位和个人均可)。司法实践中常见主体包括:

  ·招标/投标单位及其负责、参与工作的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挂靠或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会损害他人利益仍希望或放任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行为:包括两种模式——

  ·投标人相互串通:协商报价、约定放弃投标、协同投标等;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设置排他性条款、暗示压低/抬高报价等。

  4.犯罪客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通常指中标后获得的利润,非合同金额);

  ·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

  ·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多次串通投标的,上述数额累计计算。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行政违法的界限: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属于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

  ·无罪/出罪情形:主体不符(如非招标/投标人)、主观无故意、行为未损害实质利益、未串通报价等,均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串通投标过程中又实施行贿、受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通常数罪并罚。

  六、法律后果

  ·自然人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法律规定。如果您正面临具体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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