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基于合同效力的主从规则,认为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从属于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受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支配。但是,随着学界研究的深入以及世界各国新型判例的不断涌现,争议条款独立性理论开始被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所采纳。我国的合同立法也吸收了争议条款独立性理论,原《合同法》第57条明确了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不受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影响。《民法典》第507条的规定与原《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在实质上保持了一致,规定了在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时,争议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
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效力时,合同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但是,基于性质上的独立性,争议解决条款仍可独立存在,争议解决条款仍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如若就合同产生纠纷,仍可依据原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