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罪与罚】酒馆唱歌遭嘲讽引发互殴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

872浏览

2026-08-06 11:42:44

戎畅

戎畅 律师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罪与罚】酒馆唱歌遭嘲讽引发互殴涉嫌寻衅滋事罪

  一、案件事实概况

  张三连同同伴二人前往一间可提供K歌服务的小型酒馆消费,期间张三唱歌,全程并未主动和邻桌三名顾客产生任何交谈、争执。之后因为酒馆卫生间拥挤,张三去到门外街边等候透气。

  邻桌当中一名男子李四先后两次出声挑逗张三,后续使用本地方言出言讥讽张三唱歌难听,当众实施人格贬低。张三一开始选择不予理会挑衅话语,在遭受屡次言语羞辱之后双方爆发口角。张三饮酒之后情绪冲动,率先动手击打对方,随即双方徒手开展互殴,现场并无器械参与打斗。

  伤情鉴定结论:张三鉴定为一处轻伤二级外加轻微伤;李四出现第五掌骨基底骨折,同样评定轻伤二级外加轻微伤。

  从临床医学角度,第五掌骨基底骨折属于典型拳击手骨折,该损伤大多是伤者握拳主动挥拳击打目标,拳头受到反作用力从而造成自身手掌骨折,不能够直接推定该伤情由张三击打形成。

  冲突结束之后两方已经达成互相刑事谅解。李四因其公职身份顾虑,主动赔付张三十余万元赔偿款项,不再向张三索要各项损失。现阶段两方张三均被公安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初步倾向于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追责。张三不认可该定性,希望查清骨折成伤机理,争取不起诉决定。

  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1、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李四故意引发或者李四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剖析侦查机关考虑定性寻衅滋事罪的成因以及法理反驳,论证本案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

  (一)公安倾向寻衅滋事的实务原因

  1.案发地点处在公共场所:打斗地点位于酒馆门外临街区域,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空间,实务当中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固化思维,公共场所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伤,便优先归入寻衅滋事的审查方向。寻衅滋事罪侵害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仅保护自然人身体健康权益。

  2.现场人员较多:现场一共有两桌共计六名在场人员,口角升级为打斗之后容易被评价成扰乱酒馆正常经营环境,具备妨害公共秩序的外在表象。

  3.纠纷属于临时琐事冲突:导火索只是唱歌之后的言语羞辱,不存在长久恩怨、债务纠葛,属于突发日常矛盾,容易被初步评价为借故生非。

  4.行为人率先发起动手动作:监控录像可以看见最先发起肢体接触的是张三,侦查机关容易只着眼先动手这一客观行为,忽略在先存在多次人格羞辱、恶意挑衅。

  5.客观上满足入罪门槛: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即属于情节恶劣,已经达到寻衅滋事刑事立案标准。

  (二)核心抗辩理由,本案不应上升寻衅滋事,适宜定性故意伤害罪

  1.冲突完全由李四主动挑衅、当众羞辱所诱发。张三一开始隐忍不予理会,在对方多次嘲讽自己、贬低人格之后情绪失控。依照寻衅滋事司法解释但书条款,李四故意挑起矛盾、对冲突激化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主动挑起事端;本案张三属于遭受羞辱之后的应激反应,没有无故殴打陌生人的主观故意。

  2.殴打对象特定。张三全程只和出言羞辱自己的那名男子产生冲突,没有迁怒现场其余无关人员,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殴打对象的随意性。

  3.打斗短暂,并未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经营秩序。本次冲突仅为短时间徒手争执,双方没有持械、没有大肆喧哗闹事,酒馆经营没有受到实质性破坏,缺少寻衅滋事罪必备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

  4.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最高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基础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过错主要归责于对方言语挑衅,张三主观恶性较小,如果适用寻衅滋事罪名会造成量刑偏重,罪责不相匹配。

  5.遵从最高检轻伤害办案指引,摒弃公共场所打架一律定性寻衅滋事的惯性思维,回归纠纷起因和主观动机,定性普通故意伤害。

  四、专项专业研判:第五掌骨基底(拳击-手)骨折的成伤机制与法律风险

  1、医学机理

  第五掌骨基底骨折在临床上俗称拳击-手骨折。

  典型受伤机制:受害人攥紧拳头主动出击击打物体,拳头撞击硬物产生反向作用力,传导至掌骨根部从而引发骨折。该损伤大多属于出击者自身发力造成的自伤,并不是旁人击打手掌所造成。

  2、本案对应的法律疑点

  现在挑衅者轻伤二级的伤情正是该类掌骨骨折。现有监控视频无法确切证实行为人张三击打对方手掌部位。按照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只要证据不能排除“对方挥拳进攻我方,反作用力致使手掌骨折”这一合理怀疑,就不能够将该轻伤后果归责于行为人张三。

  3、成伤机制辩护实操方案

  A调取酒馆完整无删减监控录像,还原双方站位、挥拳顺序、肢体接触部位;

  B调取伤者就医病历、多层CT影像、受伤第一时间手部外观照片;

  C聘请骨科专家或者法医专家辅助人出具成伤机制专家意见书,阐述骨折形态符合主动挥拳击打受力之后的自伤特征;

  D搜集相关医学文献、同类伤情的司法判例,全部递交办案机关,在卷宗之内留存辩护材料;

  E必要的时候申请伤情鉴定人员接受询问,对骨折受力方式作出专业说明。

  五、全阶段律师完整辩护策略

  (一)罪名辩护:争取将寻衅滋事变更审查为故意伤害罪

  1.重点援引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但书规定,纠纷由李四恶意挑衅引发,应当排除寻衅滋事罪适用;

  2.搜集酒馆经营者、在场旁观者线索,证明打斗时间很短,门店经营秩序没有遭受严重影响;

  3.着重论证攻击对象特定,不存在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心态;

  4.引用最高检轻伤害案件办案指引,说服办案机关跳出固化办案思维。

  (二)针对掌骨轻伤二级开展证据层面辩护

  1.递交专家意见,解释拳击-手骨折典型的自伤属性;

  2.依托监控视频证明我方击打部位主要为对方躯干、面部,并未击打手掌;

  3.坚持证据存疑时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该份轻伤后果不应当归责张三。

  (三)梳理全部从宽处罚情节,于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争取酌定不起诉

  1.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互相谅解,挑衅一方主动赔付十余万元,矛盾已经彻底化解;

  2.张三属于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只是饮酒之后遭受人格羞辱一时冲动;

  3.本次冲突主要过错在于受害方言语挑衅;

  4.归案之后坦白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可主动承担对方医疗花销,进一步展现悔过态度,增大不起诉的概率。

  (四)庭审兜底预案

  如果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开庭期间继续提交成伤机制专家材料;着重陈述李四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已经达成谅解,请求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六、普法结语

  1.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随意挑起冲突;遭到旁人当众言语羞辱之后引发打斗,一般优先评价普通故意伤害;

  2.冲突发生于公共场所不等于必然构成寻衅滋事,需要综合纠纷起因、主观动机、受害对象、公共秩序受损程度综合判断;

  3.在公共娱乐场所遭遇他人嘲讽挑衅时,应当保持克制,切忌酒后冲动动手,一旦动手即便对方存在过错,自身依旧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当对手出现第五掌骨基底骨折,务必第一时间核查受伤成因,该损伤很大概率是对方挥拳进攻别人造成的自伤,不可直接默认由己方击打所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