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司法判定
【裁判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件。原告的“龙凤”品牌速冻食品在相关公众 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案判决在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依法查明 被告销售自产产品和代销案外人品牌产品的情况,综合考量涉案标识对被告营利 的贡献度等因素,在严格保护的同时注重比例协调,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食品公司于1996年10月21 日在第30类的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 887059号“龍鳳”商标。原告使用在汤圆等商品上的“龙凤”品牌曾被评为“上海市著 名商标”。“龙凤牌饺子、汤圆”曾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于 1999年成立,于2012年更名为现企业名称。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在金汤圆系列商品 的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时,以较大的字号标注“宁波龙凤”字样,而以小得多的字号 标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样,且“宁波龙凤”字样的颜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 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如“宁波龙凤水 果汤圆”、“宁波龙凤汤圆”、“龙凤香糯小圆子”。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用于报税的账簿显示,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其不含税销售收入约为2.700万元,绝大部分收入为代销案外人品牌商品的销售收入。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承认,上述账簿与企业的实 际收支情况有出入,企业存在部分收支未入账的情况。被告上海亿阳公司同时销售 原、被告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以“龙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 竞争。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商品包装袋上突出使用“宁波龙凤”字号 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在金汤圆 上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请 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被告上海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在商品包装袋上 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标注“宁波龙凤”字样,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宁波某食品公司在汤圆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 品名称,亦构成商标侵权。宁波某食品公司以“龙凤”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 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被告的汤圆包装袋虽然使用了相似的金黄色,也使用了一些相同的元素,但两者 也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双方商品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宁波某 食品公司的账簿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难以确 定,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标识的知名度、主要销售收入来源于代销 案外人产品的收入、涉案标识对该公司营利的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判 决被告宁波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 “龙凤”字样;上海亿阳公司停止销售宁波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某食品 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6.880元,上海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