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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的认定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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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4:05:26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奇 迹 MU” 网 络 游 戏 著 作 权 侵 权 纠 纷 案——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保护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首次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将其作为有 机整体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界定、保护,明晰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在这一跨界 融合发展模式中的作品定位,有利于经营者在权利流转过程中建立明确预期,促 进文化创意产业有序、繁荣发展。本案入选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2015-2016年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 点案例、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第八批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获全国法 院系统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暨“促公正·法官梦”第四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基本案情】

  原告是网络游戏《奇迹 MU》在中国大陆的独家运营权人,自2003年起在中 国运营该游戏。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于2013年12月开发完成网页游戏《奇迹神 话》,并于次年1 月授权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中国独家运营。被告某信息技术 公司主办的“99YOU”网站上有《奇迹神话》游戏运营网站的链接。上述两款游戏 均为韩式风格、魔幻背景、升级打怪的角色扮演游戏。经比对,《奇迹神话》在400级之前的18个地图名称与《奇迹 MU》的相应地图名称及等级限制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场景的位置设置、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一致,角色名称、图标相同或基本 相同,大量怪物、武器、装备的名称、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奇迹神话》官网论坛 中,不少用户认为该游戏为《奇迹 MU》的页游版。另查明,原告授权他人将《奇迹 MU》改编为页游,基本授权费为300万元至800万元不等。原告认为,各被告的 行为侵犯了其对《奇迹MU》 游戏画面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对“MU”商标享有的商标 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遂诉 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000 元并消除影 响。各被告辩称,《奇迹MU》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 形式复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在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等方面与电影作品相 似,结合《著作权法》《伯尼尔公约》有关规定,可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由于 难以对两款游戏画面进行一帧帧的比对,但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 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因此可通过比对游戏中的 情节、人物、场景等相关素材来认定游戏画面的相似度。经比对,可以认定《奇迹 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 MU》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 传播权。此外,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原 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由于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造 成的损失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故综合考虑原告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 度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综上,判决被告某信息科技 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对《奇迹 MU》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停止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4.990元并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某 网络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有名称的诉请,二审最终判决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原 告对《奇迹 MU》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4.990元并消除影响。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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