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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与适用

#知识产权

971浏览

2023-12-07 14:05:54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品元素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与适用

  【裁判要旨】

  本案发端于被告游戏本身及宣发信息中使用原告小说《赘婿》的人物元素、 物品元素、场地名称元素、人物关系元素。法院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  间作出具体判断时,引入整体性判断方法,判定使用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裁判价值在于其探讨了作品元素受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要件及民事侵权层面  商品化权益的司法保护模式。商品化权益虽非现行法的明确概念,但以商品化权  益的理论支撑去处理使用他人作品元素类侵权纠纷,将其内化于裁判过程和结果  之中,将有助于明晰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间的分水岭、进一步划分使用作  品元素在合理借鉴和侵权之间的界限、探讨反法路径下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适用上的分野,最终达致引导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这一目标。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赘婿》小说的专有著作财产权及利 用小说元素创作新作品、进行商业开发和运营等权益。涉案小说及作者获得多个 奖项,根据涉案小说拍摄的《赘婿》电视剧热度很高。《赘婿》小说为穿越经商逆袭题材作品。被告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我是大东家》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开发者,被告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平台可预约该游戏。涉案 游戏为穿越到古代经商的游戏。涉案游戏本身及其宣发信息中使用了涉案小说的人物元素、物品元素、场地名称元素、人物关系元素。同时,涉案游戏中的门客囊括非《赘婿》人物,玩家在初始游戏中可以选择角 色性别,如果选择女性角色,就会出现男性角色作为玩家的婚约对象,并不涉及  《赘婿》元素。此外,游戏上线前被告方曾向原告方了解赘婿 IP 授权及联动政 策,游戏上线前举办的抽奖活动设置的奖品包括《赘婿》同款皮蛋、赘婿小说。  2021年4月19日,原告方曾就游戏侵权一事发函案外人,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 4月21 日之后,游戏本身使用的“檀儿”被更改,但在多个平台的宣发信息中,均 存在涉案小说元素。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 法其他混淆条款为优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为后备,要求某网 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帮助侵权人,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适格 原告。涉案游戏在游戏本身及各平台宣发信息中使用的小说元素未具象化为表 达本身,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所及范畴,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但这 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他人对作品元素的合理使用,应着眼于使用行为的整体性, 综合考量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必要性、原作性质、使用对原作市场的潜在影 响等因素,在合理使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作出具体判断,在鼓励创作和保护 正当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结合在案证据分析,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游戏对小 说元素的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具体行为类型上,法院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小说元素本身具有足够识别性,故不能以其他混淆条款予以主张,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游戏软 件的著作权人、开发者应对外承担责任,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帮助 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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