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诉某巴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之司法判定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冲突下的司法处理。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若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则有权选 择反不正当竞争为法律依据主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作为同业竞争者, 在明知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 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即便其使用的标识系其享有的注册商标, 但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违背了诚 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获 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2022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贸易公司经权利人公司授权,在“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非独占使 用“N” 字母装潢,并享有诉权。2004年起,权利人公司在其运动鞋两侧中央位置 (接近鞋带)上使用了“N” 标识,其在产品宣传中也突出宣传该“N” 标识。被告某 巴伦公司持有多个“斜杠 N” 系列注册商标。其中2008年8月21 日核准注册的第4236766号“ ”商标经某班伦公司转让至某巴伦公司名下。2016年5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赵某经营的“NEW·BARLUN 纽巴伦”店铺,为被告某巴伦公司 的授权经销商之一。该店铺内销售的运动鞋在鞋两侧显著位置印有斜杠 N 标 识。原告认为被告某巴伦公司经营、被告赵某销售印有斜杠N 标识的行为侵犯 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鞋两侧 N 字母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巴伦公 司辩称,其在运动鞋上享有第423676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核准商品项目
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New balance”运动鞋绝大多数鞋款 均使用了在鞋两侧N 装潢,该装潢包含两个要素:其一、位置要素即鞋两侧中央 靠近鞋带处;其二、图形要素即“N” 字母,该图形要素与原告的第5942394号“N” 商标图形一致。原告进行大量商品宣传,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 “N 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 来源的显著特征,具有显著性。现有证据显示,原告“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 N 装潢在被告某巴伦公司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2004年8月之前)就 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控侵权标识在鞋两侧的使用方式与原告 鞋两侧的N 字母装潢构成近似。某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 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 N 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 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 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 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某巴伦 公司停止对原告运动鞋两侧 N 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