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信息使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用户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 竞争者的损害。对信息使用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涉 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请求救济方获取信息的正当 性、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评判。某搜索 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 robots 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 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 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用户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 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建立诚实 信用公平有序的数据信息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 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审判》2016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至2016年中国互联网法治十大影响性案例、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收集了大量商户信息,并吸引大量消费者通过体验发布点评信息。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的经营者,被告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 “百度地图”除了提供商户地理信息,还向网络用户提供该商户的点评信息,餐饮类商 户的大部分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饮商户 名称时,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 点评信息。被告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向网络用户提供 实景地图,该网站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原告主张,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 公司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 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消除影响。被告北京某 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害。被告上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使用大众点评信息,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互联网领域,即使双方经营模式存在不 同,但是在争夺相同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 评信息是原告公司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具有商业价值。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原告造成损 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早期版本百度 地图只提供三条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均设置了指向信息源网站链接,且每条 点评信息均未全文显示,此类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公众提供点评信息, 并未造成实质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侵权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被告上 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调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调用百度地图,其行为 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无不当。故判决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宣判后,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