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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

913浏览

2023-12-10 15:45:35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广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近年来,电竞游戏风靡全国,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为大众熟悉,随之而来的商业 利益更是引人注目。但电竞游戏的法律定位及侵权认定存在诸多难题。本案系 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纠纷案,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依法裁判,认定未经许 可擅自使用他人电竞游戏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为互联网领域赛事 直播产业的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本案获评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原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与 DOTA 游戏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  了由双方合作举办 DOTA2 亚洲邀请赛,且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赛事享有独  家的视频转播权。原告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举办了DOTA2 亚洲邀请赛,并通过其 经营的“火猫TV”网站对该赛事进行了实时的网络直播,播出内容为计算机软件  截取的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以及其公司制作的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 解说、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被告广州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 “斗鱼”网站对涉案赛事进行了实时的视频直播,播出画面来源于涉案游戏的旁观者观战功能,并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了“火猫 TV”标识。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合理开支211.000元以及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直播画面来源于涉案 DOTA2 游 戏客户端对外公开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而非原告播放的视频,故原告指控其侵害 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电子竞技网络游戏进入市场领域后具有商品属 性,原告经游戏运营商授权,取得了涉案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 涉案转播权承载着原告可以由此获得的商誉、经济利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 护的一种财产性的民事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给予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原、被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 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侵害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视频播放框上方突出使用原告的品  牌标识,易使网络用户产生斗鱼网站与涉案赛事、与原告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等错 误认识,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并消除影响。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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