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初,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在连平某地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2月2日将制成的氯胺酮成品运走。同年11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在翁源某地制造氯胺酮,同月13日晚,欧阳某某指使他人将制成的氯胺酮藏匿于惠东严某某住宅内伺机销售。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共谋再次制毒,并纠集肖某某参与,为制造氯胺酮物色翁源某猪场为制毒场地、雇请制毒人员、提供制毒技术等,同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在上述制毒场地缴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118.7千克及制毒工具一批,在惠东严某某住宅内查获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氯胺酮109.2419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氯胺酮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结伙制造氯胺酮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欧阳某某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肖某某等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同案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周某某、钟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附加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