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冒用认证标志销售商品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

#合同纠纷

899浏览

2023-12-26 14:36:45

陈玉琳

陈玉琳 律师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王某2022年6月在某网购平台向某公司购买两个大灯共计3200元,收货安装后发现右侧大灯存在频率快、起雾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某公司接件后认为退回的大灯影响二次销售,拒绝签收,产品退回王某。经多番交涉,某公司2022年6月底同意退货退款。后王某发现某公司在其网购平台店铺中存在虚假宣传,双方交易产品的参数信息显示“3C”证书编号为“2020971109007094”。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3C”证书编号对应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目录中并无该款大灯。王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销售,应按价款三倍赔偿其损失9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3C”是一种对产品的合格评定,是避免购买伪劣产品的有效方式,有“3C”认证的产品更能得到市场认可。某公司在案涉产品网店销售页面中对于案涉产品的参数信息说明中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际交付的该款产品并未见取得“3C”认证,该“3C”证书编号实际指向的产品型号也并非该款销售产品,指向的生产厂家浙江某公司也并未生产销售该款产品。某公司将其销售的案涉产品标注为有“3C”认证产品,属于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销售商品,冒用认证标志销售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王某三倍合同价款的损失96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壮大,消费者选择消费方式也发生巨大变革,网络购物已占据市场销售份额较大比例。但由于网络平台存在虚拟性等客观原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通常只能通过询问经营者、浏览商品图片及简介来了解商品信息,这就给个别商家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某公司在商品介绍页面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际交付的该款产品并未见取得“3C”认证,构成欺诈。本案的审理,依法惩处了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充分保护了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购物的市场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