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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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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4:40:32

陈玉琳

陈玉琳 律师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别某某无证驾驶A客车与安某某的B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某无责任。朱某某是B客车所有人,陈某是A车辆登记所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将A车辆租赁给无驾驶资质的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将车辆交给未满十八周岁、无驾驶资质的宋某某使用,宋某某又将该车交给无驾驶资质的别某某使用。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王某某、宋某某、别某某分别承担维修费用的25%、25%、15%、35%。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均不是同一人,某汽车销售公司,王某某、宋某某作为车辆管理人,均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质的人员使用,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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