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人施工义务的人,其施工范围既可能是整个工程,也可能是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施工中的挂靠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鼓励现象的发生。
无论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均因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与其协议将工程折价。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