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宰我自己养的猪,不仅猪肉被没收销毁,自己还要被罚4万,天理何在啊?”
近来,居住在湖南某县64岁的张大爷遇上了一件烦心事,在宰杀自家养的两头猪时,当地的农业监管部门前来问话。当得知张大爷每当过年都会自己宰猪并自食和售卖时,执法人员认定他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不仅收走了张大爷辛苦饲养的猪,还罚他缴纳4万元的罚款。在张大爷迟迟不履行应缴数额后,该农监管部门将张大爷告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法院将会做出何种决定呢?
张大爷居住在湖南某县,今年64岁。虽然儿女都在城里工作,但张大爷在家乡住习惯了,并没有离开村庄和孩子们一起生活,而是独自住在老屋内,平时靠着种菜、养殖维持生计。因为年纪大了,张大爷也没法做繁重的农活,他在自己的地里种了一点蔬菜,又在院里养了两头猪。每天吃点清粥小菜,过年时将猪宰杀后一部分留着自己食用、招待客人,另一部分则拿到集市里去卖,数年来都是如此。
但在案发当年,正值春节。想到远地的孩子们即将回家,张大爷特地起了个大早,将自家养的两头猪架起来准备宰杀,准备炖好肉等待亲人们的回来。因为自家的猪养得颇为壮实,张大爷年龄又大,腿脚不利索,他忙活了近一天,才勉强将猪宰杀清洗干净。
就在他擦擦汗,准备收尾时,几个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看到了张大爷宰杀猪的一幕。只见他们窃窃私语一番,一同来到了张大爷跟前,问他:“大爷,这猪都是你自己宰的?打算留给自家吃吗?”
看到几个一副国家工作人员的模样,张大爷也不敢说谎,赶紧答道:“一直都是我自己宰杀,自家留一点,再卖一点赚些钱。”
然而,当听完张大爷这番话后,执法人员却突然变了脸色,表情严肃起来。他们上下打量了张大爷一眼,问他:难道就这样直接将猪运往集市售卖吗?而张大爷哪知道其中的弯弯道道,他在这里生活多年,有不少人都是自宰自食,还会拿来招待客人的,集市里也有其他卖猪肉的人,长时间的生活习惯让他不假思索,张口就承认了执法人员的问话。
得到确切的答案后,执法人员记上了张大爷的名字。而不久后,张大爷就收到了当地农业监管部门寄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清楚地写道,因为自宰自卖,张大爷违反了国家对生猪的管理规定,现由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收走张大爷宰杀的猪肉并销毁,同时根据张大爷近些年宰杀、售卖的行为,对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接到通知后,张大爷是一头雾水。他实在想不通,自己劳心费力饲养了一年的猪不仅要被没收,自己还面临着高额的罚款。4万元对于一个农村老农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且张大爷的儿女也是普通的工薪族,每天工作辛苦劳累,这笔钱对谁而言都不是可以轻易支出的。
看到对方罚自己的理由是因为他擅自自己宰杀家猪并售卖,张大爷心里一点也不服气。毕竟他饲养的猪都是健康无害的,数年来都没有出过问题,就算法律不允许,那不能罚他这么多钱,要知道他卖猪加起来总价值都没有4万,这不是太过分了吗?
眼见交罚款的期限届满,张大爷迟迟没有动作,催缴无效后,当地的农业监管部门将张大爷告上了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由于猪肉是我们国民肉食的主要部分之一,所以有关猪肉的宰杀管理也异常重要。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也是百姓生活的重中之重。对于生猪的流通和售卖,国家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统一进行检疫,确保安全后才可以进入市场。但对于个人自己宰杀自己食用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处罚的范围。
在本案中,张大爷饲养的猪没有来到当地指定地点进行宰杀,在自己宰完后虽然有一部分留给自家食用,但还有一部分也未经检疫流通进入市场,这确实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收益,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张大爷饲养猪肉的价值以及多次违法售卖的行为,该农业监管部门对其处罚4万元实际上是符合法律规范的。为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农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虽然张大爷出售的猪肉不存在健康问题,这处罚于他而言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规定极为严格。而这种情形发生的主要原因除却张大爷本人不了解相关规定,也有宣传部门普法不到位的责任。在农村地区,不少老人秉持着老观念,老思想,需要执法部门去纠正,帮助其避开法规禁止的领域,让其他类同的“张大爷”行为不再出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