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某方案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案

#知识产权

922浏览

2024-01-09 11:00:0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芬兰某方案公司系某建筑信息建模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在建筑设计行业应用广泛。某方案公司提交初步线索证明某钢构公司使用该软件开展业务。

  遂以某钢构公司等三被告未经许可,在日常办公中大量擅自复制、安装、商业性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三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备上复制、安装、使用上述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某方案公司为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并请求在证据保全完成之前不要向三被告送达相关起诉材料,避免三被告转移、销毁、隐匿证据导致无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方案公司申请保全的被诉侵权软件保存于三被告的电脑或硬件中,与本案主要事实存在关联性,具有较强证明力,如不保全存在着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紧迫性。

  且被诉侵权软件系某方案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由本院按照程序保全证据具有可行性,遂裁定对三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涉嫌侵犯某方案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裁定作出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及时派出三个法官团队分别前往三被告不同的经营场所,同一时间开展证据保全工作,对电脑中的涉嫌侵权软件进行拍摄、记录、固定,并同时送达起诉状、保全裁定等应诉材料,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保全证据过程中,文明执行、快速实施,尽可能避免影响当事人办公秩序,取得了当事人的配合和理解。后续诉讼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购买200余万元上述正版软件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的圆满化解,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相比一般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更大程度上存在“取证难”问题。依法善用证据保全,是破解“取证难”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案法院在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害后,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依法快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既固定了涉嫌侵权证据,亦通过法律释明赢得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配合和尊重。为后续双方达成购买正版软件协议、变“非法使用”为“合法授权”的调解方案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向外方当事人展现了我国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