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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

1048浏览

2024-01-09 11:00:26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注册登记地在美国的某集团公司是“Emporio Armani”商标在手表类上的全球独占许可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第302203号注册商标“”在手表类上的独占许可。

  海口海关经某集团公司申请并结合相关鉴定意见,查扣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存储在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共计1224支被诉侵权手表,上述手表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均长期从事保税仓储及进出口业务,法院调取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分别销售被诉侵权手表566支、2420支,销售金额分别为105万余元和476万余元。

  某集团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储存侵权产品,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和印有侵权标识的包装材料,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作为第302203号注册商标全球独占许可人,是本案适格原告。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作为跨境电商企业专门从事跨境销售服务,对所销售商品是否有正规的授权,审查注意义务相比于其他的销售主体更高。但两公司在选择产品供货商时的依据不清晰,未尽到与其销售者资质相符的审查注意义务,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虽然两公司是关联公司,并对货物进行集中管理,但某集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在具体销售中共同实施销售行为,故应以两公司各自销售情况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参考某集团公司提交的手表利润率,以及被诉侵权手表进口数量、报关平均单价与销售单价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储存侵权产品,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和印有侵权标识的包装材料;某科技公司向某集团公司赔偿51万元,某跨境电商公司向某集团公司赔偿217万元。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某跨境电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海南自贸港跨境贸易的背景下,强化经营者对商品来源的审查注意义务的典型案例。案件通过运用涉外证据规则认定主体身份、权利人鉴定意见采纳,以及结合经营者是否谨慎理性经营对合法来源抗辩进行审查,明确专门从事跨境销售服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谨慎选择品牌正规授权是其核心注意义务。

  合法来源抗辩是主客观条件同时兼备的赔偿豁免例外情形,需结合经营性质及经营主体规模进行判断。对推动专门从事跨境贸易主体尽到合法取得、授权链条清晰的谨慎经营义务具有典型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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