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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电视公司、某通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

1016浏览

2024-01-10 10:54:33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体育传媒公司经授权获得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的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某电视公司、某视听公司、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IPTV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电视公司和某视听公司负责IPTV业务中全部内容的集成和播控,负责版权管理,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IPTV信号的传输。

  某体育传媒公司在维权时发现2019年某日的电视节目中播放有2019赛季中超联赛等相关节目。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某电视公司、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某视听公司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在海南地区“IPTV”提供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视公司、某视听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某体育传媒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通信公司海南分公司对涉案IPTV平台播放内容无控制权,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共同侵权。

  遂判决某电视公司及某视听公司立即停止在海南地区涉案赛事的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某体育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某体育传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体育传媒公司、某电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围绕如何区分提供链接服务与提供内容服务、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采信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在5G时代网络电视蓬勃发展的今天,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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