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据此法律规定,区分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行为人系建筑企业工作人员且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其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2.若行为人在出卖方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买卖经办人或有明确授权手续的,其行为应属于有权代理,其民事责任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3.若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和供货商单独签订买卖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施工人以其个人名义在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欠条等单据上签字或盖章,出卖方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或在证明有其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认定为合同当事人,承受合同权利和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