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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证关系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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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1:20:59

焦阳

焦阳 律师

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

  张三和李四签署借款协议,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年利率4%,一年内还清。除张三和李四外,王五作为中间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一年后,李四不能还钱,张三就将李四和王五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承担清偿本息的责任,并要求王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的民间借贷除出借人张三和借款人李四外,还涉及第三方王五,因为王五在借款协议上签字,被张三以保证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但王五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在借款协议、借据、欠条等文件上签字作为判断标准,而是应判定王五是否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五只是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从其他事实也无法推定其为保证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王五不是保证人,不用承担本案中的保证责任。

  在保证中,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一般保证也可以说是承担补充责任,即先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不偿还或无法全部偿还时,再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还款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人和借款人基本处于同等地位,不分先后的向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在起诉时,借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法院一般不追加保证人作为被告。如果借款人起诉连带保证人,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也可以不追加,如果借款人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则必须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

  存在保证的,要去根据约定和事实判断,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约定不明的,将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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