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老李、小李存在劳务纠纷,徐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老李所有的大众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由老李保管、使用,但不得设定抵押,不得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老李和其子小李明知车辆被法院查封且尚在查封期限内,两人仍将该车质押给典当公司,后因未如约归还典当行的借款及利息,导致该车被典当行转卖至外地,使该查封车辆无法控制。法院综合考虑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老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非经法院判决或裁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置。《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的被告人李某父子非法处置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正是缺乏对法律应有的敬畏之心,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还藐视了司法的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