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8月,某消费者向甲家具店购买某知名品牌一拖五中央空调一套。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因怀疑甲家具店给其安装的空调非正品,该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经与空调公司联系后,空调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产品鉴定说明一份,表明:“案涉空调室内机机身型号和条码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损毁;室内机、室外机机组铭牌出厂编号不清晰,部分被损坏;室内机、室外机电机二维码、条码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损毁。”认定案涉空调不符合其公司产品标准,是被改造过的产品。该消费者与甲家具店多次协商未果后,将甲家具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空调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家具店作为从事家电销售的经营者,多次从某公司处购买某知名品牌空调用于销售,且甲家具店明知从某公司购进的空调为“窜货”机。甲家具店在向原告销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调时,故意隐瞒了案涉空调系“窜货”机,不能享受空调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事实,且为原告安装的空调型号与原告要求购买的空调型号不符,导致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调公司生产的、符合自己购买要求的原装正品空调,致使原告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家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解除买卖合同,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赔三的合法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甲家具店已向原告履行完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