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知名早教品牌“小芒果”(化名)公司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自2017年合约到期后就未与品牌续约的宜昌店,至今仍在继续使用“小芒果”门店门头,店内多块展板、海报上均有“小芒果”商标字样,遂向宜昌店发出《关于商标侵权事宜》的函件,谁知道,宜昌店收到函件后,不仅没有停止使用“小芒果”商标,还继续使用有该商标的微信号进行招生宣传。“小芒果”公司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宜昌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自2017年4月,加盟协议终止后,因双方当事人未继续签订加盟协议,小刘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在店铺门头、店内使用相应注册商标并经营与权利人相同的业务。尤其在收到《关于商标侵权事宜》的函件后,仍继续使用其商标进行招生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侵权人是否是故意为之,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最终法院判令宜昌店赔偿40000元。
律师说法:加盟店合同到期或提前解约后,要及时整改店铺,拆除与加盟品牌有关的标识,包括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宣传册等处所使用的权利人的商标标识,从而避免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引发侵权或违约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