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
荣某株式会社发现迪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于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迪某公司赔偿荣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8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是对LAMP(环介导的等温扩增)法的改进,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迪某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荣某株式会社关于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可部分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充分考虑医药产品、市场的特殊性,参考同行业利润率和审计报告确定的利润率情况,合理确定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
在此基础上,由于被诉侵权行为系由民法典实施前持续到实施后,本案依法确定“分段计算”方法。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确定赔偿金额,对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精细化计算判赔数额。
本案一审最终判决迪某公司赔偿荣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220万余元、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迪某公司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日企的医药生物类重大案件,涉案标的高、社会影响力大。本案是对于跨越民法典实施日的专利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意义有三:一是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民法典适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
本案认定“有利溯及”并非仅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限定在对各方当事人均更加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权益的情形。二是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计算本案赔偿。积极引导双方举证,全面、客观审核计算赔偿的证据,最终确定营业利润率及涉案专利贡献度,对医药产品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三是通过“分段计算”方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案侵权行为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确定赔偿金额。而对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惩罚性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