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一)协商解除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那么解除合同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有合同仍要履行。在协商解除中,双方都明确同意解除,即使双方未就协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作出约定,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协商解除,除非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以对解除后果形成一致意见为前提。
(二)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合同解除纠纷中,当事人如果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则依据本法第563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是否可享有法定解除权,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了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因此对解除权的约定也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本法第565条的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效果首先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本法对于合同解除效果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