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为了避免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重点考虑的是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如仍能实现,则一般不产生法定解除权。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并且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该规定与不安抗辩权的相互衔接。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为根本违约。虽然违反合同义务,但并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为非根本违约。规定根本违约时,才产生法定解除权,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不给予债务人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的权利。如果一方要履行的合同义务有多项,只有部分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实现时,可以考虑仅就部分行使解除权;但如果部分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实现时,可以就整个合同行使解除权。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不可分时,债权人也只能解除全部合同关系。在不能合理期待债权人接受后续的给付时,债权人也能够解除全部合同关系。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中当事人的解除权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存续或者履行期限,而合同不得无限期地约束合同当事人。这首先要求合同必须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合同,而非一次履行就会使债务消灭的合同。其次要求是不定期的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无法确定期限的,就是不定期的合同。不定期的合同也可能是以下情形,合同的存续或者履行期限结束后,尽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继续该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均默示地继续该合同。合同约定存续或者履行期限是无限期的、永久的或者终生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可将此类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双方当事人都有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非解除通知无效,而是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才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