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或者除斥期间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间并非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199条规定,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并且该期间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另外,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解除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自愿原则,法律予以准许。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知道自己享有解除权,但仍然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接受承租人预付的下一年度租金的,可以视为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