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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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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14:01:27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当存在代理关系,这是前提。从代理的角度看,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则受托人基于代理权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第三,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也知道委托人即被代理人具体是谁。这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可以产生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之法律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键。本法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代理关系,仍然选择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表明其实际上亦认可与委托人缔约。

  第四,第三人“知道”应当以订立合同时间为准,即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而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第三人就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表明其实际上接受了以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为合同相对人,所以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五,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则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受托人与第三人虽未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解释规则明显可以得到这种结论的;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本条规定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主要是指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取代受托人在该合同中的地位,委托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行使(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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