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如果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适用本法第925条的规定,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三,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受托人也不能履行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即因为第三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受托人违约。如果是因为受托人自身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则委托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
第四,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
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此时,委托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且选定后不得变更。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条件有: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第三,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原因,此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如果是因为受托人自身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则第三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受托人不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其权利。受托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作出选择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并通知受托人与委托人。第三人既可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但是二者只能选其一。
选定后被选择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就是第三人的相对人,第三人不得变更;即使该相对人无力承担责任,第三人亦不得变更其选择。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也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第三人的相对人。除了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外,第三人自然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则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而委托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是基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