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石某柱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制作行为进行了界定,明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制作行为涵盖的情形,同时对法条、司法解释表述中的制作、销售行为在适用中应如何准确把握进行了阐释。根据犯罪情节,强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主刑与罚金刑及从业禁止、禁止令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打击书画市场的假冒行为,进一步净化书画市场。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石某柱单独或伙同吴某、谢某将绘制或在他人作品上进行添加、题款并假冒李可染、齐白石、傅抱石等著名书画家署名的画作送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或直接出售,获得巨款。
【裁判内容】
生效裁判认为,石某柱等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本案所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石某柱等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同时,根据本案情节,为防止石某柱等人刑罚执行完毕、假释后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的营业活动,依法对石某柱等人分别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